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相关内容如下: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
对法官故意违法办案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对于法院的法官判决不公,可以向法院院长提意见,还可以向本院和他的上级法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法律依据】 《法官违法办案责任惩戒办法》规定,责任人被追责时已离开法院的仍然可以通过发出惩戒建议书和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方式追究责任。
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好处: 1、有利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法官责任制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能够有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2、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实现司法公平正义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司法裁判可以看作是向社会提供的司法产品,这种司法产品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有以下不合法行为时将承担行政处分或罚款等行政责任。如发生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将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如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除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外,也将面临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在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
酒驾行政拘留单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
行政处罚告知书如果不签,会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处罚依然有效,依然会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育行政处罚能力罚的种类如下: 1、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2、销办学许可证; 3、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释放不一定会通知家属,是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有些地方可能会通知家属,但是并不是法律强制性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
教师行政拘留后是有一定的影响的,行政拘留处罚会被记录到档案,并且长期保存,会影响政审。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
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的种类如下: 1、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2、能力罚: (1)取消考试资格; (2)取消考试成绩; (3)停考或限考; (4)取消录取资格。 3、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4、人身罚。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