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
工商股权转让协议是首先应当写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姓名等信息; 其次,写明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写明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仍然可以主张违约金。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金钱给付性,它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 【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折价补偿是指因无效合同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 按照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
签订合同后违约责任的内容有: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以及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等。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除非对方认可。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
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合同纠纷应该由法院处理,不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
生效条件如下: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2.内容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
有下列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86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1)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应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当事人不能肯定。 (3)条件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单方面解除合同后的保证金算不算不当得利要看合同对此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依约单方面解除合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话,不属于不当得利;反之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约会失效的情况: 一、要约人撤销要约。 二、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 四、对要约的拒绝。 五、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