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合同就是有效。而没有盖章只是程序问题,只是没有盖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城市信用原则确定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52条,53条,54条规定,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合同的显示公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基本内容包括: 1、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2、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3、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4、收益的分配方式; 5、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6、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 7、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 8、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9、承包
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没有保管期限,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就算合同终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限,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 6、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7、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8、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合同有以下方面: 一、存在着有效的债务; 二、能够履行; 三、债务履行期的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为(如履行地点不当); 四、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
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