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请工伤需要以下手续: 1、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审核。 3、取得相关鉴定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
有关车祸赔偿的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
车险一年可报几次没有限制,但是出险次数会影响下一年的保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依据汽车追尾事故当事人的过错以及事故车辆损失情况来划分责任。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
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流程: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
禁止携带上火车的东西:刀具,普通打火机限带两个,指甲油不超过20毫升,活禽、宠物,散装白酒,烟花爆竹等等。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被告拒绝赔偿时,到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性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立案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的处理方式是应该是报案,让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到达现场之前之际,要注意保留事故现场的证据,之后就等待交警部门将肇事逃逸的司机抓捕归案,然后再协商赔偿的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10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