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会受到下列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对于单位限期没有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
误工费不是只要交警认定就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
公司招聘时月薪面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借口不正面回答上述各项问题,月薪面议的说法就违反了这项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治疗费、药费和住院费的总和。 二、康复费。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费。人数乘住院天数乘30元。 四、交通食宿费。交通费费用凭据报销。 五、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资乘停工留薪月数。 七
矿山误工费赔偿需要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去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是可以的。劳动合同并非强制备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多数地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要求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备案,如未及时备案可以补备案,用人单位应出具未及时备案的情况说明并盖章向就业备案管理部门提报。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工伤评残一定要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工伤认定应在受理60日内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可通过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
劳动合同未到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工伤鉴定不需要提交委托书。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
不服工伤保险待遇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拿到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的三个月之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19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在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不能够处分、开出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