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通过侵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所进行的赔偿。 2.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予以的赔偿。
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证据,一般情况下举证在于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是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由国家相关单位举证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程序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过了退休年龄也可以索要误工费。误工费是根据要求索要误工费的受害人的实际被耽误的工作收入来决定的,如果没有工作没有收入,那么即使没有过退休年龄也不能索要误工费,相反,过了退休年龄如果依然可以证明有收入,那么也可以索赔误工费。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并不是每月发放相同的工资,那么可以出示关于最近几年的收入,然后按照收入的平均水平来计算。 误工费主要包括工资、津贴等,不仅包括全职收入,兼职收
侵害姓名权有下列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
发生高空坠物在没有认定责任的情况下是可以找管理人投诉的,高空坠物的损害赔偿,由该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即如果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赔偿,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由物业赔偿。 对于高空坠物的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 根据相关的赔偿依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高空坠物险限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这里所指的物体包括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天台及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
儿童车祸死人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刑诉中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法适用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大风高空坠物随意停车受到损害得到的赔偿一般只是一部分,不会得到全部赔偿的。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