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关于规定环境污染赔偿损害的法律有《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校骨折学校的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考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
超市顾客摔伤保洁公司赔偿要基于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
遇车祸受害方能索要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
打人制对方轻微伤行政拘留的天数看情节的轻重处以相应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
立案标准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消费者争议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争议涉及的消费者利益不同,可将消费者争议分为消费者财产利益争议、消费者人身权益争议、以及同时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从争议性质来看,消费者争议可分为合同
消费者应收集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
消费侵权官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具体看商场负有多少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商场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应该担责。如果商场已经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没责任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