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
对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对于医疗事件的协商处理出现了较大争议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医院不赔偿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确属于医疗事故,则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要求医院赔偿,医院拒不赔偿的你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等级的作用是: 1、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2、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3、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的鉴定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4、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依据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医疗纠纷免责内容包括: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
鉴定申请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
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正措施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医保卡不可以借给医院,可以为近亲属支付的费用,但不能为无亲属关系的人使用。参保人如把自己的医保卡交由他人使用,一旦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当事人生病时,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