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 区别有:清算的性质不同;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分割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双方无法协议处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是: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清算结
私人借款借条有法律效力吗:借条有借款人亲自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
五年的欠条可以起诉,但有可能会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欠条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自还款之日期起三年,如果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确定离婚债务分割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债务的,则需要一方对自己所负债务进行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 2、以诉讼的方式。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客观方面: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主观方面: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
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 1、债的履行,即清偿。 2、债的解除。 3、抵销。 4、提存。 5、债务免除。 6、混同。 7、债务更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夫妻一方承认债务赌博不属于共同债务。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常见的抗辩权都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避免个人债务的纠纷: 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