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 从上述法条的描述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所以,首先要判定信用卡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清偿;如果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清偿。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从债务是指自主债务派生出来的与主债务密切相关的其他债务,如利息。有的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因此,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如果用于家庭使用的话,应以其家庭财产偿还债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不用于家庭使用,则以其个人出资额对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
1、自主协商。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可以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 2、违约求偿诉讼。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
分期付款车辆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的基本信息、质押车辆的基本信息、已还和未还金额、借款履行期限及利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分期付款不还的后果是:会产生滞纳金和利息,影响个人信用,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一条款,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流质(抵押)条款。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
1.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对企业收购后的债权债务进行约定。 2.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 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
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