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拖欠货款证据不足,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客户下的订单、债权方的发货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拖欠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掌握证据后尽快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和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之外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的实现债权顺序是,有签订合同的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执行,而且不用区分物品担保的类型。在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算借债方自己的物品,则优先实行物品担保,如果是他人提供的物品,则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债权人由债权人自己决定。 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适用《担保法》第28条,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
校园贷和高利贷其实是一个性质,法律规定年率超过24%的贷款都是属于非法的,校园贷的利息有的超过30%,高利贷的利息一般是36%,再加上高额手续费,利滚利,欺骗学生,学生一旦贷款,没有经济来源,很难偿还。 国家规定,只有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发放贷款,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贷款。 校园贷一般不属于金融贷款,属于普通经济行为,按民间借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
债权债务确认函的内容应当包括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确认事项、争议解决的方式、签订日期等等。 1、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 2、确认事项: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剩余欠款及利息,还款方式等。 3、争议解决的方式。 4、签订日期。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
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就被承担的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3、从债务和从权利转移。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
我国拾得遗失物规定是:《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