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有: 1、借款时没有写借条; 2、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没有约定; 3、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处理债务纠纷时的方法有: 一、债务纠纷协商。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 二、债务纠纷调解。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 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三、债务纠纷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
我们需要知道民间借贷新规则: 1.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2.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 3.受保护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4.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议;对于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
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时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发生校园贷可以报案,遭遇高利贷陷阱或人权侵犯,更应当及时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熟人借钱不还失踪但抵押了房产,不能收房抵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或另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重视诉讼时效; 2、申请执行的期限; 3、重视担保期间; 4、做好证据收集。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