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土地使用证要年检,也就是说在70年的有限期间是不需要没年检验的,而且到期后会自动续约。土地使用权证是拥有者对于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证有限期一般为70年。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操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出现下列情况会提前诉讼: 一、拆迁中,政府出现以下违法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拆迁的前置性程序违法。 2、拆迁的程序违法。 3、在拆迁中政府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项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4、在强拆或者因拆迁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危险时报警公安机关不作为等。 5、政府通过暴力,停水停电等手段进行强制拆迁的。 二、在拆迁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民事或刑事诉讼:
统一年产值区域内分四类标准执行: 一类:溪霞镇、厚田乡、流湖乡以及石埠镇、樵舍镇、乐化镇部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2157元/亩,补偿倍数为19倍,征收水田补偿标准为4.1万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参照水田执行;旱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2.8万元/亩; 二类:西山镇、象山镇、金桥乡统一年产值标准2111元/亩,补偿倍数为18倍,征收水田补偿标准为
土地开发补偿费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毛地价; 2、宗地范围内开发项目按规定应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费用; 3、宗地内因乙方建设而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4、在组织出让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到应由乙方交纳的有关税费; 5、宗地内的市政建设费用; 6、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仓储用地50年; 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最新的土地使用证是2003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
郴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要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五、有关税费。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
国家道路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流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法律法规: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