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不同: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
农村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法如下: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3、支付搬迁费; 4、支付安置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土地使用证; 2、抵押合同; 3、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等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下: 1、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还需经本村民小组2/3的村民或2/3的村民小组代表同意; 3、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等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
应税土地的纳税人每年都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
村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先交由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分发给村民个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承包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使用者携带相关证件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的,进行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
土地确权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
工厂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想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
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
商住房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的需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否则会被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