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三、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德州市区划分为四个征地补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按下述标准执行: 一、Ⅰ区,即市中心区。其范围为东、南至岔河,西至津浦铁路,北至北园路,区片综合价最低每亩3.4万元。 二、Ⅱ区,即铁西区。包括津浦京沪铁路以西城市规划区范围,区片综合价最低每亩3.0万元。 三、Ⅲ区,分为三片。区片综合价每亩最低2.3万元。 四、Ⅳ区,即其它区域。为以上区域外的范围,区片综合价最低每亩2万元
农村土地互换不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北京雄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一、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二、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三、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民事原则。 【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土地仲裁可以去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去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 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土地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 (一)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批准; (三)签订转让合同; (四)公证,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
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在50%-60%,抵押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抵押物品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是需要审批报备才能够使用的。 一、由申请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 二、由村委会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三、张榜公布; 四、乡(镇)审核; 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批放宅基地;
开发商不给办土地使用证根据签订的合同,有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关义务。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立即办理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