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
非农业户口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仅限于投资等行为,与集体组织签订协议,缴纳相关的占地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是: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
广西省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1、龙胜镇、三门镇、瓢里镇、龙脊镇、泗水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73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7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94元/亩到15177元/亩之间。 2、平等镇、乐江乡、江底乡、马堤乡、伟江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28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28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71元/亩
征地拆迁纠纷解决办法: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
政府收回私人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搬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两种,补偿费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
抵押房屋拆迁补偿的处理:如果抵押房屋拆迁,选用了货币补偿方式,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甘肃征地补偿办法的规定: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31586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27900元/亩。 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23171元/亩。 4、四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17000元/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河北省固安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进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监管: 从职能配置看,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监管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规范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诉求渠道、化解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