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各方当事人无过错,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此时维修费用,根据实现情况,由当事人分担,一般为一人一半。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
可以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单方面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购房者要加强与开发商的协商,另一方面,购房者在买房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这样就有了保证。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在买房人为恶意的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论房屋是否过户,恶意的买房人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谓买房人为恶意,是指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没有处分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不能进行互换的房屋有: 1.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 2.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 3.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4.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 5.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 6.私自转让或转借、
学位房与教育地产的区别是学位房的概念并不是学校的位置,而是学位的意思。教育地产是由政府在每学年根据片区入学生源情况而划分出来的,有些房可能上一年有学位,但在下一年则会因为政府的规划而失去学位。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以标准价购买
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处理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购买抵押房产的风险有: 1.若开发商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购房者,转让行为无效; 2.银行可能会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房屋来还贷; 3.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4.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
开发商拿到预售证后最迟的交房时间是交房时间合同商有规定的,一般是交房约定到期可延后3到6个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