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
二手房价格的影响因素: 1、地理位置,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比地理位置差一些地段的地价要高。 2、环境因素,土地的环境质量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两部分。 3、交通因素。 4、房屋本身的因素。 5、心理因素。 6、人为因素。 【法律依据】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
办理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
共有产权房的分割方式是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质量法律法规是: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
期房的意思是房产市场上指约定期限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子,期房买卖的进行程序是: 1、如果已付清全部房款的,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权益转让书,并书面通知房产商。第三方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协议,权益转让; 2、如果已付清全部房款,但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应通知银行并告诉第三方转让物已抵押的事实,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的处理方式是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首先,双方协商解决;其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投诉,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购买回迁房风险有: 1、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2、过户费用较高; 3、存在一房多卖风险以及违约风险; 4、产权证是房屋的物权证明,不动产无法取得产权证即不能获得不动产的完整物权。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房产纠纷仲裁程序是: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2.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依法进行开庭,并进行裁决; 4.如果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
商铺公摊面积国家标准有: 1.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2.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买房时不能买卖的房子是: 1.非法开发房; 2.联合开发房; 3.公益联建房; 4.集资联建房; 5.集资合建房。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