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证贷款方式:1.前往担保公司询问相关事宜;2.前往银行询问相关事宜;3.将土地使用证质押在担保公司;4.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与反担保合同 ;5.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
房屋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三)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四)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
需提供下列证件: 一、身份证、外地人提供暂住证。 二、户口本。 三、婚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 四、配偶、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 五、房屋产权证。 六、出售已购公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回迁房须提供原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
为预防一房二卖,购房者在购房前要进行产权调查,要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 一房二卖最终应当如何处理,必须要看房子有没有真正卖给了别人。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只有办理登记手续以后,才能真正发生所有权转移。 如果一房二卖发生后,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个时候,购房者只要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即可。 如果第三人已经办理了房
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婚前房产加名字的流程: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去房屋交易核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10元手续费: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顺利的话,大概20天可以拿到房产证。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房产继承需要的材料: 1、申请书; 2、继承人身份证件; 3、原房地产权证;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5、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6、由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 7、房屋估价单。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
房屋装修费如果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人个财产。 根据有关民法原则,装修仅是对于不动产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所以,如果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并不能因此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仍要以购房出资来源、房产证登记等为准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市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凡由本市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