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2、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赔偿超过部分,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取消该中标人在二年至五年内的投标资格。
4、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6-04-13 14:51
务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一致,这是保障项目合法启动、避免保证金损失和法律风险的关键一步。
2026-03-03 14:07
具体执行中需结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及行业细则,确保合规性。招标程序应公开透明,防范法律风险。
2026-01-19 14:49
2026-01-17 14:40
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需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法定必须缴纳的保证金仅限四类(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已被国务院明文取消。
2026-01-09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