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在案件侦查及审理过程中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实物,无论其作为物证还是证据之一的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都必须跟随案卷材料同步转移至相应的中级审判法庭。
当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宣判后,倘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议,那么原初的初级审判法院需要将所有这些相关证据一并移送给中级法院进行二次审理。
对于那些在实物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困难不便且无法直接随案移送的情况,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鉴定评价,同时还需认真核实该种鉴定或估价报告是否包含在案卷材料之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026-04-2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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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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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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