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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负担的贷款房产能否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 2024-06-29 09:19 标签: 贷款房

离婚后,共同负担的贷款房产可以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将成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在离婚后,共同负担的贷款房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具体的分割方式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在处理过程中,会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包括首付款的支付、贷款的偿还以及房产的增值等因素,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高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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