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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债权债务 2024-11-28 11:13 标签: 代位权人

代位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行使的,但并未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未提及代位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优先受偿权通常与担保物权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权利是针对担保物权人的,而非代位权人。

因此,代位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权益仍应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唐新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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