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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可以在登记地提起诉讼

婚姻家庭 2025-07-19 16:33 标签: 离婚 登记地 提起诉讼

离婚诉讼一般不能直接在婚姻登记地法院提起诉讼,需根据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特殊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一、离婚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离婚诉讼管辖遵循以下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户籍地)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住院就医除外)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婚姻登记地无直接关联:

婚姻登记地本身不构成管辖依据,除非该地同时符合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条件。

二、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规则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需提供被告离开住所地的证据)。

被告下落不明、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告在国外,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实务建议

收集被告居住信息:

确认被告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及居住时间(如暂住证、租房合同、社区证明等)。

特殊情形需举证:

若主张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需提供居住证明、证人证言等材料。

避免错误管辖导致驳回:

管辖法院错误可能导致案件被移送或驳回,建议咨询律师或通过法院立案庭预先核查管辖权限。

总结:除非婚姻登记地与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重合,或符合原告住所地管辖的特殊情形,否则离婚诉讼不可直接在婚姻登记地法院提起。需根据双方实际居住情况,依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千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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