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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在外省民政局能办吗

婚姻家庭 2025-09-09 11:31 标签: 双方 自愿离婚 外省 民政局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不能在外省民政局办理,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具体分析如下:

办理地点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户籍管辖原则: 

若双方均为内地居民,需到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不能在外省异地办理);

若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需到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流程要点

离婚冷静期:提交离婚申请后需经过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原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材料要求: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若结婚证丢失需声明遗失并提供档案证明)。

例外情形不适用异地办理

即使双方长期在外省生活或工作,但因婚姻登记机关仅按户籍地管辖受理离婚登记,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

实务建议:

提前确认管辖机关:通过户籍地民政局电话(如福鼎市联系电话0593-2195077)咨询具体要求;

完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需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避免因协议瑕疵被退回;

注意冷静期时限: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未共同申领离婚证的,需重新申请。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第1078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林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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