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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债权债务 2025-10-11 16:17 标签: 不动产 抵押合同 诉讼管辖 怎么确定
一、专属管辖优先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抵押合同纠纷因涉及抵押权设立、实现等问题,直接关联不动产权益,通常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故由抵押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务意义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即便合同中约定其他法院管辖,若违反该规则则约定无效;

有利于法院调查不动产状况、采取保全措施及后续执行。

示例:甲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抵押给乙,因抵押权纠纷起诉,无论甲乙住所地在哪里,均由上海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管辖约定的效力例外

若抵押合同中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且所约定的法院符合以下条件,可优先适用约定管辖:

书面形式:管辖条款需明确书面约定;

不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法院不得排除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例如,不可约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约定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纠纷相关的法院。

风险提示

若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则(例如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仍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的兜底规则

若抵押合同未约定管辖或约定无效,则:

首先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补充规则:仅在极少数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下(如仅涉及合同履行争议且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变动),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实践中,不动产抵押纠纷通常仍归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四、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抵押合同纠纷可任意约定管辖法院。”

正解: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约定不得排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误区:“合同履行地法院优先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正解:合同履行地规则仅在不适用专属管辖时作为补充,不动产抵押纠纷通常直接适用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振松律师

张振松律师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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