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主体变更,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也可以直接在原合同上写明合同主体变更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区别是质押合同中质物是需要转移占有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是不需要转移占有的。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不动产抵押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以不动产办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生效后合同才会有有效。
签署空白抵押合同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签字这种空白的合同视为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放任。
抵押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按照不同情况予以区分:如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1、意思表示真实。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2、主体适格。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3、标的确定与可能。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 4、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认定车辆抵押合同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3、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4、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
当抵押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实际上并未确立起从中衍生出的连带责任关系,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分析。
不动产抵押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为原则,合同约定管辖仅在符合法律规定时补充适用。为减少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法管辖条款,或直接接受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总体原则 抵押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需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和第682条,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核心依据。 二、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 1. 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抵押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抵押人提供虚假产权证明导致抵押无效)。 双方均有过错:抵押人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抵押人明知无权处分仍提供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