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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肯离婚,起诉要准备什么材料

婚姻家庭 2025-12-20 13:48 标签: 离婚 对方 材料
一、起诉离婚需准备的材料

离婚起诉状

需包含原被告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诉讼请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结婚时间、子女情况、离婚原因等),末尾需手写签名。

建议准备3份原件(法院留存、被告、自备用)。

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被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若无法获取,可委托律师协助查询。

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遗失,需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

子女相关材料

子女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主张抚养权的需提供收入证明、生活环境等有利证据。

财产及债务材料

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账户信息、债务凭证等复印件;

财产清单(列明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

感情破裂证据(非必需但建议准备)

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如租房合同、社区证明);

家暴、出轨等证据(如报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二、诉讼流程

立案

向被告住所地(或常住地)基层法院提交材料,立案庭审查通过后缴纳诉讼费(通常50-300元)。

调解

法院会组织调解,若双方同意离婚,出具《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进入庭审。

开庭与判决

被告拒不到庭,法院可能缺席审理;

若原告首次起诉且无充分感情破裂证据,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生效后6个月可再次起诉(《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二次起诉判离概率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杨永林律师

杨永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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