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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会不会被执行

债权债务 2025-12-22 15:12 标签: 房产 未成年 赠与

关于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后的执行问题,需从法律性质、执行条件和实务操作三个层面综合分析:

一、法律性质认定

赠与有效性要件

形式要件:需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若仅签订赠与合同未过户,赠与人可任意撤销(公证赠与除外)

实质要件:需证明真实赠与意思表示(如购房资金流水、居住使用情况、其他财产状况等佐证)

财产权属判断

原则上: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视为个人财产


二、执行可能性分析

(一)不可执行的情形

基础条件:赠与完成登记+资金合法来源+非恶意避债

保护范围: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所需房产(参照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典型案例:父母正常履行抚养义务期间,单纯赠与房产通常不被执行

(二)可执行的情形

法定事由:

父母拖欠抚养费/赡养费(需生效判决确认)

房产明显超出生活所需(如豪宅、多套房产)

赠与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撤销权行使条件)

证据要求:

资金异常:赠与前后父母财产状况急剧恶化

时间关联:赠与时间与债务形成期高度重合

使用情况:房产实际仍由父母控制使用

三、实务操作要点

债权人应对策略:

举证路径:调取房产交易流水、债务形成时间证据、家庭财产申报记录

程序选择: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1年除斥期间)或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未成年人抗辩要点:

举证购房资金来源合法(如继承、受赠等)

提供实际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学籍证明等)

申请生活必需住房认定(参照当地廉租房标准)

风险防范建议:

赠与公证:强化意思表示真实性证明

资金隔离:使用子女独立账户接收赠与款项

使用公示:及时实际交付并保留居住证据

注:具体案件需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① 赠与行为完成度(是否过户)

② 父母债务形成时间点

③ 家庭其他财产状况

④ 当地司法实践倾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李淑敏律师

李淑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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