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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同时写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2026-01-04 08:52 标签: 结婚 同时 离婚协议

结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一般无效,但协议中仅涉及婚内财产归属的条款可能有效,而涉及离婚条件(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条款需以双方实际离婚为前提才能生效。

具体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整体无效的情形

若协议包含“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经诉讼离婚”。

举例说明:双方在结婚时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女方”,但因未实际离婚,协议中离婚条件未成就,该条款不生效。

婚内财产约定条款可能有效

若协议仅明确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如“男方工资归各自所有”),且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要求(书面形式、自愿合法),则该部分条款自签订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注意:此类约定需与离婚条件分离,若表述为“离婚时财产归各自所有”,仍可能被认定为附离婚条件而无效。

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若一方在离婚时反悔,法院不会直接依据结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而是重新审查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

例外:若双方在离婚时重新确认协议内容(如补充签字或公证),协议可转化为有效离婚协议。

实务建议:

明确协议性质:

若需约定婚内财产,建议单独签署《婚内财产协议》,避免与离婚条款混淆。示例条款:“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工资归各自所有,无论婚姻状况如何”。 

谨慎表述条款:

涉及离婚的协议应注明“本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防止条款无效。

留存证据:

确保协议签署过程合法(无胁迫、欺诈),建议律师见证或公证。若发生争议,可提供聊天记录、录音等佐证自愿性。

风险提示:

通过虚构离婚协议规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导致协议无效。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目的正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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