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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有哪些

房产纠纷 2026-01-08 10:4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大类,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如下:

一、法定解除事由

基于法律规定或重大违约行为,买受人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房屋质量问题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经核验确认房屋地基、承重墙等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严重功能缺陷:如防水失效导致长期渗漏、隔音隔热缺陷无法修复,直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开发商重大违约行为

逾期交房:开发商延迟交付且经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

擅自变更规划:未经买受人同意变更房屋设计、户型或小区配套设施(如取消承诺的学校、绿地)。

一房多卖:将已出售房屋再次转卖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产权登记违约: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买受人超过约定或法定期限(通常为交房后90日)未取得产权证。

面积误差过大

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欺诈或隐瞒事实

开发商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已抵押或被查封等关键信息,或虚构购房资格诱导签约。

不可抗力影响

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事由

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

贷款审批失败:约定购房者贷款未获批准时有权解除。

配套缺失:开发商未按约定建设幼儿园、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其他特殊情形:如购房者因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等需退房,可通过协商写入合同条款。

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开发商需退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返还房屋。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如装修费用)和间接损失(如房价上涨差价)。

惩罚性赔偿:若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可能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实务建议

签约前审查:重点关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交房标准及违约责任。

证据保留:对房屋质量问题、催告函件等留存书面或影像证据。

争议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注意解除权行使期限(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钱建荣律师

钱建荣律师

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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