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跨省办理的具体材料如下:
一、所需材料清单
身份证明材料
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若身份证遗失可提供有效临时身份证)
双方户口簿原件(需包含户籍地址页及本人页)
婚姻关系证明
双方结婚证原件
若结婚证丢失:
仅一方丢失的,需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交另一方的结婚证;
双方均丢失的,需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离婚协议书
需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式三份,现场签字确认)。
照片
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不可使用婚纱照、艺术照等)。
军人特殊材料(如一方为军人)
军人证件原件(如军官证)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户籍管辖限制:必须到男方或女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冷静期要求:提交申请后需经过30日离婚冷静期,期满后30日内需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申请。
材料一致性:若结婚证或户口簿信息与现身份不一致(如姓名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变更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2025)》》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2025)》》第十一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026-01-17 15:30
一、原则上无需返还的情形
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
若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无论时间长短),原则上离婚时不支持返还彩礼。彩礼被视为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共同生活视为婚姻目的已实现。
2026-01-16 14:53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无特殊情形,彩礼无需返还;若存在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男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返还。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
2026-01-16 11:29
离婚时财产分割需优先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一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
2026-01-16 09:32
一、协议离婚情形
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时,无需提交感情破裂证据即可办理离婚登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协议离婚需满足以下要件: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签订书面离婚协议(需载明自愿离婚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条款);经过30日冷静期后再次共同申请发证。只要程序合法,即便无任何感情破裂证据,登记机关发放的离婚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6-01-16 09:06
一、结论
可以离婚,但需根据男方的实际精神状态选择适当方式:
若男方精神正常时:双方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若男方处于发病期:需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