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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无错,另一半要离婚该怎么做

婚姻家庭 2026-02-07 09:11 标签: 无错 另一半 离婚

一、明确自身意愿,选择应对方式

同意离婚

协商离婚:若您同意离婚,可与对方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签署《离婚协议》后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30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

争议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将依法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

不同意离婚

积极应诉:若您不同意离婚,对方起诉离婚时,需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离婚,并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共同生活记录、家庭合影、亲友证言等)。

首次判决:若无法定离婚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法院首次大概率判决不准离婚。

后续应对:若对方在判决后继续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法院可能判决离婚。此时需提前准备应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二、财产分割的法定原则

共同财产均分为主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院可根据以下情况调整比例: 

照顾无过错方:您若因对方过错(如出轨)离婚,可主张多分财产;但若对方仅为“感情破裂”离婚,您可通过证明自身贡献(如家务负担、子女抚养等)争取补偿。

防止财产转移:若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个人财产不分割

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需明确区分。

三、子女抚养权的争取

法院判决标准

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经济能力、抚养环境、子女意愿(8周岁以上)等因素。 

优先争取抚养权:提供稳定的收入证明、住房条件、陪伴记录(如学校活动参与、医疗陪同等)。

抚养费主张:若未获得抚养权,可要求对方按月支付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

抚养协议

若协商离婚,可约定抚养权归属、探视方式及抚养费金额,避免后续纠纷。

四、权益保障关键措施

证据收集

夫妻感情未破裂:保存聊天记录、共同出行记录、家庭合照等。

财产证据:整理房产证、银行流水、投资凭证等共同财产证明。

子女抚养条件:保留学校缴费记录、医疗记录、日常陪伴证明等。

法律救济途径

诉讼策略:首次诉讼中拒绝离婚,争取时间收集证据;若对方二次起诉,转为争取财产和子女权益。

律师协助:复杂案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财产调查、诉讼答辩等专业事项。

总结:若您希望维系婚姻,可积极应诉并证明感情未破裂;若离婚不可避免,需提前准备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全程保持冷静,避免冲突升级,并留存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秀玲律师

李秀玲律师

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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