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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需要录口供吗

婚姻家庭 2026-02-10 09:35 标签: 离婚 口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调解离婚不需要采取"录口供"的刑事司法程序。调解离婚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有本质区别。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过程主要围绕当事人的意愿展开,由审判人员主持协商,无需采取刑事诉讼中的取证方式。

调解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调解笔录的制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陈述记录方式: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和协商内容会在调解笔录中体现,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口供"的法定形式;

自愿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可自主表达离婚意愿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诉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会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等程序查明事实,但整个过程仍属于民事审判程序,不涉及刑事侦查中的"录口供"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谈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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