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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时重大过错有哪些具体情形

婚姻家庭 2026-06-24 08:41 标签: 婚姻存续 过错 情形
一、法律明确列举的重大过错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法定的婚姻重大过错包括:

重婚:即一方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指对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造成身体、精神侵害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一般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常见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设置了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司法审判实践,通常会将以下情形认定为婚姻中的其他重大过错:

一方婚内与婚外异性出轨、通奸、嫖娼,或生育非婚生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损害家庭利益、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行为;

一方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处长期监禁,或故意伤害配偶/近亲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三、婚姻重大过错对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只有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才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会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实操提示

如果您作为无过错方,后续需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一定要注意提前收集、固定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例如报警记录、就医诊断记录、对方的悔过书、相关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充分才能更好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张鹏律师

张鹏律师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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