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内的维修责任人是谁
租赁期内的维修责任人一般是出租人。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二、出租房屋维修责任有哪些
1、房屋修缮责任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2026-11-03 17:16
一、法律对物业服务合同费用条款的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写明固定的具体金额,但必须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也就是说,合同不能完全缺失费用相关的核心约定,否则会因主要条款不明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不约
2026-11-02 14:59
关于未生效合同能否由一方单方面解除的问题,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综合判断,既不是所有未生效合同都可以随意单方解除,也并非未生效合同绝对不允许单方解除。
2026-10-30 14:35
关于提出解除合同异议的期限,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那么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未在该期限内起诉,之后再向法院提出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026-10-30 10:51
从法律层面而言,只要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且您能举证证明对应款项的性质是委托对方保管而非无偿赠与,您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回交给女友保管的钱款。
2026-10-29 11:31
关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可以给出明确的结论:二者原则上不能并行叠加、重复主张,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方式覆盖实际损失,不存在双重受偿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