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寄存人给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06-11 15:39
2026-06-11 15:28
针对合同一方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合同并非直接无效,而是需要根据隐瞒的具体情形、对合同订立的影响来认定效力:
核心效力认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隐瞒重要事实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欺诈行为,合同效力遵循以下规则:
不必然无效,原则上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隐瞒的是与订立合同直接相关的核心重要事实,比如房产交易隐瞒房屋抵押、质量重大问题,股权转让隐瞒公司巨额债务等,本质是使对方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受欺诈一方主动申请撤销后,合同才会自始无效;若受欺诈方不申请撤销,合同仍然有效。
2026-06-10 14:30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全部要求,协议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签约主体适格:签订协议的各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辨认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具备对应的签约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签订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预先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也不得免除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类约定直接无效;
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仅针对特定纠纷约定放弃诉讼权利,不得永久性剥夺一方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后者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民事诉讼基本规则会被认定无效。
2026-06-10 10: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文将签名、盖章、按指印规定为平行的成立要件,三者满足其一即可使合同完成成立要件,无需同时具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只要合同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为有效合同: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6-09 16: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判断标准: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判断标准也会被法院普遍参照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