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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的短视频剪辑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 2022-11-04 09:52 标签: 著作权

一、未经授权的短视频剪辑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

短视频平台上有大量的剪辑视频的二次创作者,有的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粉丝观众并以此为生。剪辑视频的也分很多类,有的是直接将原版的视频直接剪切下来,有的是将整部电影的关键情节剪辑到一起,有的还加入了自己对影视作品的评价。

短视频剪辑的标题往往会让你很有点击观看的欲望,再将剪辑的视频配上合适的音乐,可能会出现与观看正片不一样的感受,于是观看者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看完一部电影或者了解电视剧中的某些情节。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视频创作者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剪辑,肯定是侵权毋庸置疑。

观众看完短视频之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有很多,有人看完了这样的剪辑会很想去看看完整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甚至有的人直接通过刷短视频刷完了某部电视剧,如果是不去看原片了那毋庸置疑给原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

二、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权

对于被侵权的著作权人而言,这类侵权纠纷的阻力主要是被告太多很难查到,需要视频平台配合查询。关于这一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张立律师

张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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