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备案合同能否变更
建筑备案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进行变更,无需备案。施工合同本身是不需要进行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删除了施工合同备案的法条,在签完施工合同以后,如果想要更改合同内容,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没有权利单方面更改施工合同当中的条款。施工合同可以变更,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二、签订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是什么?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026-01-17 14:40
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需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法定必须缴纳的保证金仅限四类(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已被国务院明文取消。
2026-01-09 15:06
2025-07-25 13:58
工程转包合同整体无效时,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条款)或结算清理条款可能独立有效,但涉及转包行为本身的条款(如工程转包义务)因违法而无效。具体需结合条款性质及法律规则综合判断。
一、合同整体无效的核心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791条,工程转包合同若违反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始无效。例如: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
肢解后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主体结构施工非承包人完成等。
无效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原则上无需继续履行,但需处理已施工部分的后续责任(如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
二、无效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效力分析
尽管合同整体无效,但以下条款可能单独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法院)的效力。
例外:若争议条款本身违法(如约定排除法定管辖),则无效。
结算清理条款
若合同已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质量验收标准等,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793条,依据合同条款处理折价补偿或赔偿责任。
独立存在的技术性条款
如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非核心义务条款,若与转包行为无直接关联,可能被认定有效。
三、绝对无效的条款类型
转包义务条款
要求承包人转包全部工程、分包主体结构等条款,因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法责任规避条款
如约定“转包行为后果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因排除承包人法定义务而无效。
涉及资质挂靠或再转包的条款
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允许再转包的条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无效。
2025-04-17 16:57
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甲方)拒绝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施工方)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结算并支付款项。具体需结合合同关系、证据情况及法律程序处理。
2025-04-17 16:57
工程未结算时,若施工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当事人(如发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需满足起诉条件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