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出资,可以要求董事等人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公司债务有效。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对出资义务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2)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赔偿。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他股东不能只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主张购买股权。股权转让后,购买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集体决定用款不构成挪用资金。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股东集体同意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董事会应当执行该决议。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进行注销登记,这样既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公司的合理清算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依法合理地进行公司清算,全面彻底地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后再进行注销登记才是最佳的公司退出市场方式。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一般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继承人不愿继承或具有法律禁止时,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没人受让或收购,作减资处理。
股东大会不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才是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的总经理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命,公司经理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总经理只能由董事会聘任,其它机构和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公司没业务时,不可以长期零申报税,尽管进行零申报是一种人性化的制度,但它仍有它的限度,如果连续甚至超过三个月都进行了零申报,那么就属于异常申报,应被列入重点的关注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