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间,是可以因某些事由进行中止的。如果出现了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则行政复议中止。
如果符合当场作出的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不是必须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的,则行政机关一般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责令限期整改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不包括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诉讼举证的规定如下: (1)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案件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能申请新证人作证。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包括行政拘留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行政机关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如果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可以消除记录。法院强制执行黑名单的解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土地征收需要行政复议前置。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进行土地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应当行政复议前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