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交通事故中如果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清楚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 但是有些情况不能私了,根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八)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碰到以上情况的,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
交强险能够得到赔付。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者酒驾的情形下,如果肇事车辆经查明已投保交强险的的,保险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是有权向肇事方行使追偿权。 商业险能否得到理赔?商业险会有“酒后驾车”依然被列为免除责任这一条款,即酒驾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理赔的。在肇事者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这一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其仍然不能免除其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义务。 综上所述,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要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的,而商业保险则不会赔付。
保险作为意外发生后经济的保障,大部分人都会购买各类保险给自己增添一分保障。然而保险金的申请却也是个不简单的问题。那么,意外身故保险金如何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不过,事故认定书虽然划分了责任,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对于有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一般来说,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60%,同等责任赔偿比例为40%,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20%。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这里所讲的措施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异地车险理赔流程适合于能够全国通赔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流程: 一、报案。车主首先应该做的事打电话报警,与此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明确地向车险公司说明自己所处的省份,城市,路段,方便车险公司及时派遣分公司的勘察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车辆定损。 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案后,会派遣离事故发生地较近的网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查堪、定损,对车辆进行核价、核损。 三、索赔:事故结案后,就需要向车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投保人可以将相关理赔资料递交到该保险公司的网点,然后由网点工作人员将全部资料上传至车险理赔工作流管理系统当中。 四、理赔:理赔人员接收到材料后会开始进行审查、理算、核赔。
追尾交强险是会赔付的。交强险分为有责和无责两方面进行赔偿,有责和无责的限额不同:肇事方有责的情形下,死亡伤残最高限额是110000元、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最高限额2000元,无责死亡伤残最高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限额100元。 追尾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是由追尾方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被追尾方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