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出现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不会构成累犯,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会构成累犯。
抢劫行为构成犯罪的,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抢劫罪最轻处3年有期徒刑,所以不会判处管制和拘役的。
如果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是可以出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因诈骗构成犯罪获刑的,扣押的物品要不要归还家属,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有关的,不能归还给家属; (2)、如果经查明扣押的物品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扣押措施,归还给家属。
减刑部分不算已执行的刑罚,减刑部分属于无需执行刑罚的部分。
自首不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有自首表现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亦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助兴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刑事拘留后,没有规定多少天必需要逮捕,是否进行逮捕,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最长37天内进行逮捕。逮捕的条件如下: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