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再犯罪一般不会加重处罚,但部分有前科的再犯罪会从重处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的上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而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或较长的刑期。
构成抢劫罪没有抢劫数额的要求,一块钱也涉嫌抢劫罪。因为抢劫罪不是数额犯,而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抢劫行为完成的,即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未满十四周岁但是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的有罪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经实行犯罪但是主动放弃了是指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话一般不会被判刑。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例如强奸的话要看犯罪情节等因素,如是否强奸幼女,是否有犯罪案底,是否成年、是否共同犯罪,是否在公共场所等诸多因素,并综合中止的法律规定处罚。
刷单是违法的,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情节严重的,还将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
从事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行为是对国家所保护的合法的市场秩序进行破坏的行为,如未经依法批准就从事某种必须经过批准方可经营的特定业务(如证券业务),就破坏了某种特定市场(证券市场)的秩序。而我们知道,替他人讨债,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业务,社会上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讨债市场秩序。因此之故,这种行为没有也不可能破坏市场秩序,显然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精神病杀人犯法,但是如果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杀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杀人的,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明知假币违法,不知道是假币不违法。使用假币尚不构成犯罪的,但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要处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有前科不一定是累犯,累犯除了要求有两种以上犯罪以外,对犯罪的期限,犯罪的性质也是有要求的。有前科仅仅是有犯罪记录,而累犯是需要承担刑事处罚的一种量刑情节,其次,累犯的构成,还需要达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是在刑满或假释后又犯新罪的。
只是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也是可能判刑的。只是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后没有实施犯罪,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人准备了犯罪工具以后没有实施犯罪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犯罪,在法律上被称为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由于没有实施犯罪,因此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此时应该免除处罚。行为准备了犯罪工具而没有实施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想继续实施犯罪,但由于其他条件不允许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在法律上被称为犯罪预备。对于犯罪预备,法律规定是应该处罚的,但可以比照实施了犯罪的罪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买卖人工驯养的梅花鹿可能构成犯罪。在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之前,买卖人工驯养的梅花鹿仍然可能涉嫌犯罪。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梅花鹿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范围中包括“驯养繁殖上述物种”。虽然由于其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其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观点,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修订之前,仍然按照犯罪处理。
盗窃罪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取保。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