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移送起诉或者移送不起诉; (2)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配偶能成为遗嘱执行人,能独立管理遗产并依照遗嘱全面完成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的人就都能够成为遗嘱执行人。但是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所以想要配偶成为遗嘱执行人,需要在遗嘱中指定配偶为遗嘱执行人。
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应当由行为人是否实施胁迫的行为,并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受胁迫的婚姻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被监护人财产承担责任,财产不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可以按监护人的顺序,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赠与的房屋,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回来,具体的规定如下: (1)如果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屋,但公益性赠与和办理遗赠公证的除外。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等期间能探视。具体的规定如下: (1)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2)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婚后新建房屋的,只登记在婆婆名下的,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要住所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房屋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兴建,以婆婆的财产兴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兴建的,虽然登记在婆婆一人名下,但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具体的规定如下: (1)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2)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派出所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制作检查笔录。制件检查笔录的规定如下: (1)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2)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在工地上班,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若是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