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关于探望权这一问题,法律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离婚夫妻双方中,不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即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其孩子的法定权利,同时另一方也具有不得阻碍,必须积极帮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法定义务。对于如何具体行使探望权以及何时进行探望,都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最终裁决。
通常来说,孩子的户籍身份无法依附于外祖父祖母。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只允许与父母任何一方保持关联。
在婚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律之时,当事人可按照以下既定流程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事宜: 首先,应由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提交关于需要展开鉴定事项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向受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呈交书面申请书; 其次,若法庭认定存在必要开展亲子鉴定工作,则应依法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另一方无法出示反证或者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亲子鉴定的,此时法庭不能强行规定其进行鉴定,然而可以依据已经掌握的事实情况做出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离婚后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若在离婚过程中曾达成过相关协议,且经判决书予以确认,则可依据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来行使探望权。
倘若亲生父母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达成共识,且在此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子女亲生父亲的许可,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子女是具备更改姓氏为继父姓氏的可能的。
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通常无需配偶两人同时在场,仅需其中一位携带其与配偶共同签署的购房合同、各自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结婚证书等相关文件便可进行办理。
继承权,作为一种专属的人身属性权利,它是无法通过赠与的方式进行转移和处置的。 至于遗产继承权,这是一种期待性的权利。由于其是一种期待性的权利,因此,在期待的条件尚未得到满足、未充分实现权益之前,并不允许将此种权利进行赠予或转让。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相关法律规定,在继承人签署了遗产分配协议之后,若其决定变更此项协议,则可通过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并予修改;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单独擅自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形之下,房产通常会按照遗嘱中的安排进行传承。
如遇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公证费用可予以免除: (一)若当事人及其所需求公证事项符合法定法律援助条件,公证机构将积极协助其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若经批准,则应免去当事人所需缴纳的公证费用; (二)对于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长者在首次办理遗嘱公证业务时,公证机构亦应当为其免收公证费用; (三)针对标的金额在2000元或以下的小额储蓄继承公证事务,同样可为当事人免除公证费用。
若被继承人之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便由该被继承人子女之直属晚辈血亲身为代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其次,如其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离世前已经去世,此时将由该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之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予以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代位继承均需遵循当地相关法规以确保透明公正操作。
在继承人依法完成对房屋的继承手续并且成功获得房地产的所有权之后,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将此房产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