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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建筑工程 2026-06-24 16:22 标签: 工期 索赔 条件

(一)关于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陈述
我们将向您详细阐述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合约中所明确规定或双方共同认同的整体施工进度规划;
(2)双方均已确认并协商通过的详细分项进度计划;
(3)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对工期进行调整的相关文件;
(4)由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如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由于业主任意或者是工程师的要求而发出的变更指令;
(6)那些可能影响到实际施工进度的其他干扰因素;
(7)在受到这些干扰影响之后所实现的最终工程进度等等。
同时,为了方便理解与参照,我们还将引用《建筑工程施工合约》(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有关工期调整和费用增加责任区分的条款内容,其中明确指出若出现下述状况导致工期延误及(或)成本增高,将由发包方负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影响工期的责任及增加的相应费用,同时发包方还需支付给承包方适当的利润:
(1)发包方未能够按照合约约定及时提供足量的施工图纸或其提供的图纸并不符合合约相关要求;
(2)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场地、设备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基础数据、许可证、审批等启动项目所需的前提条件;(3)发包方提供的任何测量基准节点、基准线以及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中存在错误或者疏漏之处;
(4)发包方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批准下发开工通知;
(5)发包方未能按照合约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监理人员未能按照合约要求及时发出相关指示或者批复相关文件;
(7)专用合约条款中另外特别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孙桂青律师

孙桂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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