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6-09-04 17:15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限一般情况是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025-08-27 10:3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25-09-05 13:49
工伤行政复议审查期限是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限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026-06-02 08:42
2024-10-10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