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又称“国家规费”。
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予交的费用。
案件审结后,这笔费用应当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担。
案件受理应当做出计算: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
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020-09-27 16:58
案件受理应当做出计算: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022-10-31 11:40
“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025-12-30 11:13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2022-09-20 15:43
不同类型案件收费标准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2022-09-23 15:17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