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一方预交,原告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当事人如果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纳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等,所以受理费用和诉讼费用并不是完全一样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等,所以受理费用和诉讼费用并不是完全一样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问题,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帮助。同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诉讼成本和不必要的纠纷。总之,离婚法院案件受理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诉讼费用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受理费为0,不收费;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受理费为10元。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重婚罪一般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在处理自诉案件时是不会收取费用的。 2、如果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 3、对于刑事案件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不需要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案件受理费,又称“国家规费”。 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予交的费用。 案件审结后,这笔费用应当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担。 案件受理应当做出计算: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 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